贈與是無償契約,法律為減輕其贈與人債務不履行責任,設有特別規定:(一)給付遲延:贈與人就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即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 受贈人自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零九條)。(二)給付不能:贈與物因可歸責於贈與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 與物之價額,但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零九條)。須注意 的是,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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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東西給人,東西弄丟了沒辦法送,卻...
補充 (故意或重大過失)第 218 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第 220 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第 410 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第 411 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第 414 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38.甲乙約定甲將珍藏之葡萄酒贈與給乙,後來葡萄酒於交付乙之前遺失,則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