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19 一個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扶養未滿 15 歲的子女時,依照我國的特殊境遇家庭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