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下何者非屬於憲法第二章所例示規定保障之自由?(A)秘密通訊之自由(B)信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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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y Hsu 國三下 (2013/01/08)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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