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刑法&刑訴關於沒收的部分修法囉
因此(D)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在刑法§38-1的條件下,也是可以沒收的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已刪除】12.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A)違禁品(B)屬犯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