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得為私法上權利主體?(A)僅自然人得為權利主體(B)僅法人得為權利主..-阿摩線上測驗
2F 尹萱 高二上 (2012/03/29)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6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載:「按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當然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係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為法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與法人相同之實體與組織,並具有自主之意思能力而為實質之單一體,且脫離各該構成員而存在,固屬該法所稱之「其他團體」。至其他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是以,憲法應係承認非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基本權利之主體,而與人民(自然人)同。 |
3F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