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甲開車回家時,與超車不當的乙車相撞,乙因傷趴在駕駛盤上。甲下車想查看時,突然看見丙手拿一把武士刀由乙車內下車,並朝著自己走過來,甲見狀,急忙上車逃離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B)甲的逃逸行為成立正當防衛
(C)甲的逃逸行為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甲的逃逸行為成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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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63), C(18), D(612), E(0) #269046
統計: A(88), B(163), C(18), D(612), E(0) #269046
詳解 (共 2 筆)
#506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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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也可以用逃離行為構成,不限於主動之攻擊行為。
首先,先來探討法條吧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第1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管是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法條都是以「行為」的觀點來討論,也沒有限制說要逃離、防禦或攻擊,但緊急避難多了「不得已」之要件,所以要優先逃離或防禦,正當防衛則無此限制。
通說見解就跟法條寫得一樣,正當防衛並不限於主動攻擊的行為,被動逃離或防禦也是手段;緊急避難也不以單純逃離為要件,必要時,主動攻擊的破壞行為(如殺死狗、破壞門窗)也是可以的。
回到本題,現在不法之侵害,以危險迫切接近為要件,且不以著手為限,應該不用贅述。本題的考點是「防衛行為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者」也就是丙,而甲違背查看救助義務而逃離之行為,違背了對乙的救助義務,並非針對丙,故應論以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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