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仍得依本法處斷」就是再判一次;「得免其刑」仍然有罪。
此為屬人主義,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在國外犯罪者仍適用,殺人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符合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範圍,即符合屬人主義之構成要件,因此得以起訴
42.具我國國籍的甲男因經商之便認識美國籍女子乙,二人並於美國租屋同居。甲妻丙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