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B)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是指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牴觸。
(C)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D)法律保留原則: 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是指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為依據或是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參考資料: 法學大意-又新、嘟嘟羊編著
53.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之法律原則,稱為:(A)比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