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30.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何者為錯誤?(A)由行政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