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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營利事業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之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 第 1 款規定以捐贈費用列支,其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A)其扣除金額不受限制
(B)其扣除以每年 1,000 萬元為限
(C)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D)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且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5 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5403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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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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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薛惠芬
國一下 (2016/10/0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6條營利事業合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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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聖崴
小二上 (2017/06/2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n支,不受金額限制:n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n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n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n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n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n 學生或弱勢團體。n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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