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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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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之住所在台北,因工作關係暫居台中,偶而還至台南探視祖母,試問若甲欠乙100萬元不還,乙應向何地方法院起訴?
(A)台北
(B)台中
(C)台南
(D)高雄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
95 年 - 9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法學知識(法學緒論)#318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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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2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楊奇霖
高二下 (2012/04/06)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有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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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12則討論
10F
搖尾巴高手
高三下 (2015/06/16)
法律規定一人不得有兩住所。只能在真正確實之處所當地法院才可起訴
檢舉
11F
三等內神通外軌
高三下 (2017/04/24)
以原被就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2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4/07)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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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之住所在台北,因工作關係暫居台中,偶而還至台南探視祖母,試問若甲欠乙1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