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屬於下列何者?(A)拘提(B)..-阿摩線上測驗
5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8/07)
綜合下列兩條法律規定,拘提與管收都有達到題目的要求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查看完整內容 |
6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8/16)
大法官解釋588號-擷取 拘提為強制義務人到場之處分,亦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一種,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關於對義務人之拘提,係以強制其到場履行、陳述或報告為目的,拘束人身自由為時雖較短暫,與管收之侵害程度尚屬有間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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