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期限
1.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
(D)當事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之利益,亦受法律之保護
期限、條件都是附款
AP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條件:繫諸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而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
期限:確定到來的時間,例如1/1一定會到。
1.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