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其情形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其情形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還有法官對解釋法條有疑義時得停止審判申請大法官解釋
27.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應:(A)停止審判(B)分離審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