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所成立的罪是:(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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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1/23)
第 124 條(B)枉法裁判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D) 濫用職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A)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