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所成立的罪是:
(A)凌虐人犯罪
(B)枉法裁判罪
(C)違法行刑罪
(D)濫用職權追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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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樺 高三下 (2012/07/04)
刑法第124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看完整詳解
2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1/23)

第 124 條(B)枉法裁判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D) 濫用職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A)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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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所成立的罪是:(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