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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下列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何者有誤?
(A)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 9 人至 15 人為限
(B)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 3 人
(C)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D)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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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mosquito 小六下 (2016/11/15)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 1 人 

2F
王佩心 國二上 (2022/09/17)

醫療法 第 43 條
1.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2.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3.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5.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5 下列有關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何者有誤? (A)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