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夫與乙妻離婚後,甲與乙之母的關係是:(A)直系血親(B)旁系血親(C)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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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15)
補充 民法 第 983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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