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C)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於4小時內核發。
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保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