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 58 條第 4 項: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專利法第58條第4項)。
6.發明專利權範圍,以下列何者為準,於解釋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A)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