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處分依法作成,並送達相對人後,即具有下列何項效力?(A)既判力(B)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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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劉品君 高二下 (2013/05/28)
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不待處分確定,即生實質存續力(或稱實質確定力),亦即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或稱形式確定力)為必要。法院判決則不同,判決實質確定力必以先發生形式確定力為必要,這是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在效力上很大的不同點。
所 謂實質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不得再為相反之認定;所謂形式確定力,乃指當事人不得再透過通常救濟程序,請求法院廢棄原判決。關於行 政處分之效力,實務上雖然沿用法院判決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用語,惟新近的見解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則賦予更大的彈性,捨棄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之 名稱,改以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替代,其中最大之不同即在於,實質存續力並不以先發生形式存續力為必要,因此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時,即生實質。存續力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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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olra 大二上 (2018/04/22)
行政處分的效力 (一)存續力:指行政處分一作成,即具有限制處分機關之廢棄權限的效力,使得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否定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構成要件效力:一個發布、生效的既成行政處分,對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構成要件或既成事實,予以承認、接受 (三)拘束力:行政處分頒布後,就產生法律效果,可以拘束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時與該處分有關係之人,也受其拘束。縱使該行政處分是有瑕疵的,在未經有權的機關撤銷前,仍是有效的處分,各機關應受其拘束 (四)執行力:行政處分有需執行者,也有不需執行者。行政處分未發生形式的確定力,原則上可以執行,不因爭訟而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