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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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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賴文菁 國三上 (2012/07/12)
刑法第27條 (中止"未遂"犯)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其行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之所致,而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Cincin 小六下 (2019/12/07)
(中止"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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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