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8(僱傭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中間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衡平責任)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46.因遭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之受害人,由於僱用人已盡監督義務,而無法對僱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