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育部令:訂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8257&k1=%E5%AD%B8%E7%94%9F%E8%BC%94%E5%B0%8E%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
45.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