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43 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繳納。
偷考關稅法...(メ ゚皿゚)メ
21 我國進口貨物之報關,應於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幾天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