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94 年度起,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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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明日之星 國三上 (2014/05/13)
所得稅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第 66-9 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一、(刪除)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 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 餘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