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易生實害的行為,約定為犯罪行為。法官無須在個案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現實上發生一定之危險為要件,此為構成要件要素,法官須在具體個案認定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出現,因為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將之歸類為結果犯。
7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 (B)具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