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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陪 伴其出席並代其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故不得再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B)丙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要擔任甲的輔佐人,待法院裁定許可,丙始得擔任甲的輔佐人
(C)輔佐人是為加強被告的訴訟防禦能力而存在,甲是自訴人,故不得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D)丙可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為甲之輔佐人,即可為甲之輔佐人而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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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幼兒園下 (2017/07/16)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被告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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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08/27)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II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F
yih 小六下 (2023/07/31)

(A) 甲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故不得再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75號刑事判決,輔佐人為事實協助,與律師之法律協助不同,不能因已有辯護人在場而免除
(B) 丙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要擔任甲的輔佐人,待法院裁定許可,丙始得擔任甲的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C) 輔佐人是為加強被告的訴訟防禦能力而存在,甲是自訴人,故不得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自訴人得有輔佐人
(D) 丙可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為甲之輔佐人,即可為甲之輔佐人而到庭陳述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自訴人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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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