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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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20230728 幼兒園下 (2023/07/26)
(D)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759 號刑事裁定 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一款、第二款法文內之 「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 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 ,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 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 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 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 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 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二款 至少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 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 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 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 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斯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