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4 條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
第 6 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二、曾受懲戒處分。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 個月者,不在此限。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 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 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 在此限。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列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校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