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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 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題組】19 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
(B)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如未另約定,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責任上限
(C)保險費基於危險不可分原則,應按原房屋價值計算
(D) A 保險公司未收取之保費,應視為已繳清,不得再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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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77eee 小一下 (2017/08/01)
第82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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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sa 高二下 (2018/08/01)

保險法82條第4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3F
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國二下 (2023/06/01)

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 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

 




第82條(標的物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要保人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