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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死 亡,其所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A)甲於入山前未通知保險公司,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無須理賠
(B)甲知有強烈颱風卻執意登山,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C)甲因自己之過失而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理賠,但保險公司得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酌減其給付
(D)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故意,保險人應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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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ToFly 國一下 (2017/06/30)
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所謂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係指「故意使保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Li-Yi Wu 國二上 (2019/09/02)

這應該是在考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的[重大過失]和故意很接近,是否可理賠問題?

重大過失白話說就是:[我明知天氣很惡劣,但我還跑去爬山,但我的目的不是想死是想爬山,結果發生死亡結果(非故意自殺)]

有肯否兩說,實務見解是採肯定說,其認為重大過失(違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也算過失的一種,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本文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4F
123 小六下 (2021/08/31)

實務見解認為保險人不能主張民法217過失相抵,因為過失、重大過失仍為保險人主觀承保範圍

5F
蘇守文 高二上 (2021/10/20)

葉師大作摘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在多數國家的保險法上均列為除外危險,至於重大過失行為,各國保險法規定不一,有列為承保危險者,亦有列為除外危險者。依司法實務對台灣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解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亦為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在若干被保險人具有重大過失的案例中,保險人提出與有過失的抗辯,主張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與有過失的規定來酌減保險給付,多數台灣法院判決雖然否認過失相抵在保險給付關係中的適用,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將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與有過失之程度減少之。此種見解誤以損害賠償來理解保險給付的性質,忽略故意、過失概念在保險法上具有與民法上不同的規範功能,應予釐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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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