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企圖謀害丙,交給乙毒藥,謊稱是養生補藥,請乙轉交丙。乙並未察覺異狀,將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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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7/11/30)
乙的部份可以從2方面討論<過失>: (一) 依民法可分成1.重大過失2.具體輕過失3.抽象輕過失. 常說的<侵權行為>即<抽象輕過失>.亦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當依:事件種類.行為人之聯繫.危險的大小.被害利益之輕重 而有所差異. 而且專業職業領域者,其<注意義務>應當以職業<應有之熟練與技能>作判斷. 係以一個合理正常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有相同行為做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二) 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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