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收受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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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ly Huang 高三下 (2012/06/07)
民法第309條規定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民法第311條規定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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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嫩嫩 國三下 (2016/12/28)
須注意 民法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以下係節錄最佳解的參考網址中的第一人回應(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49556.html) 甲:債務人 乙:債權人 丙:第三人 此為第三人之清償,也就是乙可拒絕丙之清償,也可不拒絕,但當甲不反對時,就不可拒絕。(沒理由阿!) 若當甲反對時,乙也可以拒絕或不拒絕,但如第三人亦有利害關係者,就不能拒絕。 而乙既然已經收下,就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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