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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給付,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受領給付,對甲不生效力
(B)乙應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領給付
(C)甲縱然反對,但對乙之債務仍然消滅
(D)乙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丙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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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ruly Huang 高三下 (2012/06/07)
民法第309條規定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民法第311條規定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看完整詳解
4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16/01/06)
常理思考,民法很人性化的。幫人還債還要被擋...那法院真的太閒了。
5F
小嫩嫩 國三下 (2016/12/28)

須注意 民法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以下係節錄最佳解的參考網址中的第一人回應(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49556.html)

甲:債務人 乙:債權人 丙:第三人

此為第三人之清償,也就是乙可拒絕丙之清償,也可不拒絕,但當甲不反對時,就不可拒絕。(沒理由阿!)

若當甲反對時,乙也可以拒絕或不拒絕,但如第三人亦有利害關係者,就不能拒絕。

而乙既然已經收下,就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

6F
Frank 研一上 (2018/06/08)

債權人之拒絕為任意規定

24 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收受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