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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1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通過憲法解釋的可決人數為何?
(A)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方得通過
(B)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C)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D)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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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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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ping Sue 高一下 (2013/10/0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4(可決人數) Ⅰ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⅔之出席,及出席人⅔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½同意行之。 Ⅱ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½之出席,及出席人½之同意,方得通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5(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13)

經言詞辯論為判決,無言詞辯論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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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21/06/14)

現在是憲法訴訟法了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
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
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公布日期】民國108年1月4日
10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8/08)
新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2/3x1/2

根據這個條文的立法說明,也正是要解決過去因為門檻過高,造成大法官解釋難產的原因:「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之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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