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現為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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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1/03/03)
第 15 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I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II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III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IV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V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VI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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