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訴訟救助:確保人民皆有提起民事訴訟可能(參民訴107I、110) (B)共同訴訟:便利原告起訴(參民訴53)(C)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人:具訴訟經濟及便利社員請求權利(參民訴44-1) (D)闡明權之行使:具訴訟經濟(參民訴199、199-1)
(B)共同訴訟:便利原告起訴(參民訴53)
這我是真的有點疑問,共同訴訟,法院可以一訴訟解決多項紛爭法律關係,亦可認為具有訴訟經濟。
參酌樓上其他選項認為有訴訟經濟者,即是與武器平等有關之解釋脈絡,我得不出B無關武器平等之解釋。
是否有其他更為精確之說法?
39 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