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 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屢屢當場發生口角、相互辱罵。嗣甲認為其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兩人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下稱離婚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嘉義地方法院就此離婚事件有管轄權
(B)乙有意主張其於過去二年間為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時,縱使經兩造合意亦不得請求法院合併於離婚事件為審理裁判
(C)在離婚事件之本案審理過程,法院經調查證據並使兩造辯論後,形成心證認為甲與乙之婚姻有無效之事實時,得直接判決確認甲與乙之婚姻為無效
(D)於離婚事件審理中,乙另請求甲自離婚之裁判確定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 5,000元,法院經審理後,形成心證認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10,000 元,始能達成扶養之目的時,應先經乙變更其聲明之意旨,否則法院不得以該心證為基礎下該項內容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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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幼兒園下 (2017/07/15)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確認婚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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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28)

(a)「甲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這是離婚之訴之原因事實,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離婚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代墊扶養費應屬本款(參105台簡抗4裁定),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兩者基礎事實具有相牽連關係,「要不是因為離婚,何必要請求代墊扶養費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一項可以合併審判,不受民事訴訟法53條、248條之限制。意思就是即便不是同種類程序仍得為訴之合併。

(c)家事訴訟事件仍有聲明拘束性,家事非訟事件才不具聲明拘束性,如(b)所述,離婚、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屬於家事訴訟事件。

(d)就邱爺爺對這部分的理解,將代墊扶養費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目的就是要讓法官職權認定怎麼樣的扶養費對未成年子女是最好的,而且對父母負擔也不會過重,而如(c)所述家事非訟事件聲明不具拘束力,法院可以職權認定扶養費高低,並闡明當事人是否要依民法227-2行使酌減權。

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