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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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這是離婚之訴之原因事實,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離婚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代墊扶養費應屬本款(參105台簡抗4裁定),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兩者基礎事實具有相牽連關係,「要不是因為離婚,何必要請求代墊扶養費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一項可以合併審判,不受民事訴訟法53條、248條之限制。意思就是即便不是同種類程序仍得為訴之合併。 (c)家事訴訟事件仍有聲明拘束性,家事非訟事件才不具聲明拘束性,如(b)所述,離婚、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屬於家事訴訟事件。 (d)就邱爺爺對這部分的理解,將代墊扶養費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目的就是要讓法官職權認定怎麼樣的扶養費對未成年子女是最好的,而且對父母負擔也不會過重,而如(c)所述家事非訟事件聲明不具拘束力,法院可以職權認定扶養費高低,並闡明當事人是否要依民法227-2行使酌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