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條
(A)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後,已非所有權人,具有當事人適格,而不應變更原告為丙:因對訴訟無影響(參民訴254I)(B)受訴法院得依訴訟之狀況裁量,應以書面將甲、乙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參民訴254IV)(C)丙雖非當事人,亦為甲所受本案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參民訴401I)(D)丙得參加訴訟上和解,同意乙繼續承租 A 屋,租金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每月調漲為三萬五千元。於該和解成立後,乙如未遵期給付租金予丙,丙得執該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參民訴380-1)(E)丙如欲代甲承當訴訟,不經原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乙如拒絕,丙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參民訴254II)
71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