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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7
II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同法§15
II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小結→罰雇主不罰員工
§15II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請問第15條二項的意思是指罰職員+董事 還是 只罰董事呢?
TO樓上,員工違法,導致私法人被罰,董事沒有盡到防止義務(且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併罰的對象是董事喔~
此條法律是保護相對較弱勢的勞工~
15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