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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同年 1 月 2 日
(B)同年 1 月 3 日
(C)同年 5 月 2 日
(D)同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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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trpvenlice (2016/10/16)
雖 A 有就讀於大 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第一次送達不合法。參行程§73同年 5 月 2.....看完整詳解
11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3/23)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12F
林美 小一上 (2020/05/06)

因為題目有指出子女B可能可以接收,但郵政機關擅自作成送達證書,

因此第一次的送達不算,所以應以第二次A收到才算送達成功

13F
小Z藥師 國三下 (2022/11/09)

B2
是先留置再寄存喔
你連給人家留置去拿到的機會都沒有
直接去寄存
當事人收不到好像也不能全怪他吧?
除非當事人親朋好友、左鄰右舍眼睛全都瞎了,看不到留在哪裡

19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