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想問消滅時點從何時起算?
依本題是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時嗎?如果是處分作成時即有損害之發生,那為何(D)不對呢?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