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A)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C)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D)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E)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30號判決。
105 年 - 105年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4846
答案:A,C,D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46(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46(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46(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46(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46(D)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者,當事人原則上得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174 閱覽卷宗屬程序行為。
105 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行政法概要#52628
答案:D
. .----------------------------------.
第 46 條(卷宗抄錄閱覽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 174 條(不服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行為之救濟)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法務部法律字第 0910033663 號函釋:
至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訊公開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係屬「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上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提起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30號判決】
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機關請求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提供,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故於行政機關否准申請人關於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請求時,申請人應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之途徑為救濟。
B可以單獨執行、E涉及憲法11條知的權利,都可以單獨救濟
67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