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6、607條
旅★、★★★、★★★★,...
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A)民法第609條規定,乙揭示限制或免除民法所定旅店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B)民法第610條規定,
16 甲入住乙所經營之溫泉旅店,將其所攜物品寄託於旅館,由乙保管。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