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商提供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尚未施工興建,為建管機關發現,則建管處得對..-阿摩線上測驗
7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1/08)
●行政處分之撤銷: 1.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 2.此所謂「違法」之行政處分,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即構成違法者。 |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2/23)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非授益處分之廢止)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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