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種情況下,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受訴行政法院不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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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 研二上 (2017/11/12)
更正一下樓上和最佳解的法條文字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13)
44 下列何種情況下,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受訴行政法院不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指定管轄 (A)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C)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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