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權如何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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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Han Lee 大二上 (2011/01/18)
都是google的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 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6F Joanne Pan 高一上 (2015/06/09)
(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 ....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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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8/11)
(A)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釋字第416號解釋理由書摘錄:「按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訟之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六0號、第一七九號解釋理由釋明在案。惟此項權利應如何行使,憲法並未設有明文,自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 無 釋字第396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摘錄:「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