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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下列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B)由第三人起訴者,得以夫或妻一人為被告
(C)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得以其餘結婚人中之一人為被告
(D)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無須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in Shara 高一下 (2014/06/16)
家事事件法§39 第三條所定甲類【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Wen Ling 國三下 (2016/07/03)
我想,依法條的意思應該是說,只有在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才能夠由第三人起訴。
而且第三人起訴要把所有結婚人都當作是被告,就是除了自己以外的結婚人都當作被告。


6F
金榜題名 高一下 (2018/08/01)

(一)家事事件法§39Ⅰ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家事事件法§39Ⅱ規定:「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B)之論述「以夫或妻一人為被告」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69Ⅰ(已刪除)規定:「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569Ⅱ本文(已刪除)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及§569Ⅲ規定(已刪除):「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C)(D)之論述均屬錯誤。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CH 11 家事事件法 

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25 下列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夫或妻起訴者,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