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夫或妻起訴者,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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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金榜題名 高一下 (2018/08/01)
(一)家事事件法§39Ⅰ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家事事件法§39Ⅱ規定:「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B)之論述「以夫或妻一人為被告」錯誤。 (三)民事訴訟法§569Ⅰ(已刪除)規定:「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569Ⅱ本文(已刪除)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及§569Ⅲ規定(已刪除):「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C)(D)之論述均屬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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