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下列有關「抗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
(B)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七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C)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抗告法院為之
(D)提起抗告即發生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立潔 國三下 (2012/06/09)
第407條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CH5 抗告程序

有關「抗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

 刑訴起自第四百零三條

刑事訴訟法 第403條(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1﹞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民訴起自第四百八十二條的抗告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482條(得抗告之裁定)


﹝1﹞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B)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1﹞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11F
閱樂玥 高二上 (2023/03/21)

第403條(抗告權人及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第407條(抗告之程式)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408條(原審法院對抗告之處置)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抗告法院是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書狀是提出於原審法院。

抗告書狀→提出原審法院→有理由→更正裁定。
                                        →無理由→送交抗告法院(三日內)。

12F

40 下列有關「抗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係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濟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