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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稱為:
(A)訴訟代理人
(B)準法定代理人
(C)特別代理人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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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9)
第 51 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看完整詳解
1F
Su Chen 國三下 (2012/04/09)
51
3F
Auko Re 大二下 (2021/10/28)

六、準法定代理人(§52) (一)法人之代表人 (二)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40Ⅲ) (三)中央或地方機關之代表人(§40Ⅳ) (四)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 例如,獨資商號之經理人(§52、民§555)

19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