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A)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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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0)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29關於準備程序? 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C)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目的是在闡明訴訟關係,集合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節省合議庭之勞費,並求訴訟經濟。因此在合議審判之情況下,必須進行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先進行準備程序。法庭從事之活動之開始即是準備程序。至於獨任審判因是法官一人負責,根本不需進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是為合議審判之前置程序 受命法官(ひとり)一定要在法庭進行
第273條(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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