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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A)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準備期日
(B)若兩造皆不到場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C)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
(D)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於準備程序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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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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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玦 國二下 (2014/05/11)
B是第191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看完整詳解
7F
高登 小六下 (2021/08/05)

擬制合意停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沒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果在4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的話,就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8F
Shrila 大四下 (2021/08/21)

民事訴訟法

 191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B)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73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C)(D)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A)

 

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0)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29關於準備程序? 
(B)除另經法院命準備程序 要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C)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目的是在闡明訴訟關係,集合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節省合議庭之勞費,並求訴訟經濟。因此在合議審判之情況下,必須進行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先進行準備程序。法庭從事之活動之開始即是準備程序。至於獨任審判因是


法官一人負責,根本不需進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是為合議審判之前置程序 受命法官(ひとり)一定要在法庭進行


第273條(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


﹝1﹞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A)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另..-阿摩線上測驗